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901********14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1702民初549号
案号
(2020)鲁1702执恢3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牡丹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郭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9万元及利息(本金按28.9万元,月利率按5.75%计算,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2016年6月16日止;本金按28.9万元,月利率按5.75%乘以1.5计算,自2016年6月17日起至履行完毕一日止。扣减已支付利息18839.72元)。被告赵亚青、胡英、高超、冯伟超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胡英、高超、冯伟超承担保证责任后就其支付的款项有权向被告郭伟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07-07
发布时间
2020-07-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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