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光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529********04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宣中民二初字第00076号 |
案号 |
(2014)宣中执字第001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泾县光玉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前偿还原告泾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为其垫付的银行贷款本息3109535.37元,并赔偿原告泾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自2014年4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8.4%计算的利息损失;二、如被告安徽泾县光玉实业有限公司未能如期履行上述第一项约定的给付义务,则原告泾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有权以被告安徽泾县光玉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169套机械设备(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056305002013008)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郑光玉、被告胡小玲对被告安徽泾县光玉实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泾县光玉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四、本案案件受理费31850元,减半收取15925元,由被告安徽泾县光玉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郑光玉、被告胡小玲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4-09-26 |
发布时间 |
2016-06-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