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董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102********10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内0781民初81号 |
案号 |
(2020)内0781执4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高英久、董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志同、石静借款本金1 080 000元及结算利息122 500元,并给付以250 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24日起、以200 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6月15日起、以200 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26日起、以250 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27日起,以150 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24日起、以30 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 783.26元,减半收取8 391.63元,由二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0-04-21 |
发布时间 |
2020-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