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102********102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内0781民初81号
案号
(2020)内0781执4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高英久、董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志同、石静借款本金1 080 000元及结算利息122 500元,并给付以250 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24日起、以200 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6月15日起、以200 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26日起、以250 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27日起,以150 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24日起、以30 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 783.26元,减半收取8 391.63元,由二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0-04-21
发布时间
2020-07-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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