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225********00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283民初5097号
案号
(2020)辽0283执15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庄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刘超、刘泽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光明山支行借款90000元,并承担自2011年7月26日起至2013年7月25日止按年利率9.972%计算的利息(已给付利息1100元),同时承担自2013年7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9636%计算的利息。被告于孔江、白洪量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负有连带还款义务。被告于孔江、白洪量代被告刘超、刘泽峰承担还款义务后,有权利向被告刘超、刘泽峰追偿。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被告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5-19
发布时间
2020-07-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