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901********14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301民初303号 |
案号 |
(2020)新2301执12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芳须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王安明偿还借款30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15元,由原告王安明承担40元,被告王芳承担375元(本案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所预交的费用在本案执行时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一并向原告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04-21 |
发布时间 |
2020-07-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