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830********18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902民初4595号 |
案号 |
(2020)鲁0902执13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2958.04元;二、被告张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2月11日的借款利息、罚息复利33086.53元;三、被告张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罚息、复利(以122958.04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计算);四、被告张延勤、蔚凤苓、王猛、胡文秋、泰安市翰丰经贸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山之星空调有限公司、泰安市金润鹏经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张延勤、蔚凤苓、王猛、胡文秋、泰安市翰丰经贸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山之星空调有限公司、泰安市金润鹏经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对被告张朋享有追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退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元、诉讼保全费1370元,共计4690元,由被告张朋、张延勤、蔚凤苓、王猛、胡文秋、泰安市翰丰经贸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山之星空调有限公司、泰安市金润鹏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5-28 |
发布时间 |
2020-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