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罗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302********2023 |
执行依据文号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7)赣0302执6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萍乡市金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借款本金190万元;二、被告萍乡市金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借款利息51602.81元(计算至2016年9月26日止所欠的利息)以及后期利息。后期利息从2016年9月27日起算,利率按照年利率8.265%,本金按尚未清偿的本金计算,计算至本金被完全清偿之日为止;三、被告萍乡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易少夫、罗梅、易绍友、廖彩云、江西省廣裕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二项确定的被告萍乡市金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对被告萍乡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在原告处开立的账号为7283110185900008258的账户内的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限义务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36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364元。由被告萍乡市金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萍乡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易少夫、罗梅、易绍友、廖彩云、江西省廣裕实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08-24 |
发布时间 |
2017-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