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13********05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02民初11369号 |
案号 |
(2020)辽0102执43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张莹签订的《贷款合同》;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张莹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580,030.57元,利息、罚息38,942.47元,复利2180.82元,合计621,153.86元(以上本金及利息截止日为2019年8月13日),并自2019年8月14日起,按合同约定的计息标准,给付逾期利息、罚息、复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50元,减半收取4875元,保全费3495元,均由被告张莹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0-07-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