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11********10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481民初316号 |
案号 |
(2017)豫0481执12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舞钢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忠洋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万元、利息51.501099万元,本息共计951.501099万元,并自2016年2月1日起按约定利率(自2016年2月1日起至2016年9月2日止按月利率11.37‰计算,自2016年9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7.055‰计算)支付原告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至还款之日止;二、被告河南大腾以德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博奥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王永生、李继平、王永昌、刘转对上述贷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406元,由被告王忠洋负担,被告河南大腾以德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博奥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王永生、李继平、王永昌、刘转负连带偿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书民 代理审判员 黄 璜 人民陪审员 周亚飞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汪世通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舞钢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7-09-12 |
发布时间 |
2017-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