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汪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6********18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2民初17594号
案号
(2020)辽0102执43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汪洋于2017年6月13日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二、被告汪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51,046.83元,利息、罚息1,568.40元,复利28.66元(以上本金及利息、罚息、复息截止日为2019年7月24日,具体偿还金额以实际发生为准);并自2019年7月25日起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逾期利息至本判决实际偿还之日止;三、被告汪洋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律师费2,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6元、保全费546元均由被告汪洋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7-01
发布时间
2020-07-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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