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624********30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685民初2751号 |
案号 |
(2020)鲁0685执5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招远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单书业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招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30万元及利息71180.28元(计算到2018年7月20日),并继续支付以13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以原告山东招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核心系统自动计算为准);二、被告王彦欣、臧庆星、李明霞、李明远、郭爱英、张勇、兰淑英、杨桂荣对被告单书业上述应付款项在26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单书业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40元,减半收取857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单书业、王彦欣、臧庆星、李明霞、李明远、郭爱英、张勇、兰淑英、张明安、杨桂荣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招远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4-24 |
发布时间 |
2020-07-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