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624********30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0685民初2751号
案号
(2020)鲁0685执5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招远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单书业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招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30万元及利息71180.28元(计算到2018年7月20日),并继续支付以13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以原告山东招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核心系统自动计算为准);二、被告王彦欣、臧庆星、李明霞、李明远、郭爱英、张勇、兰淑英、杨桂荣对被告单书业上述应付款项在26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单书业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40元,减半收取857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单书业、王彦欣、臧庆星、李明霞、李明远、郭爱英、张勇、兰淑英、张明安、杨桂荣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04-24
发布时间
2020-07-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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