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624********30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0685民初2754号
案号
(2020)鲁0685执5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招远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勇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招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价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27477.21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7月20日),并承担基数为50万元,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借款给付之日按照合同载明的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以原告山东招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核心系统自动计算为准)。二、被告兰淑英、臧庆星、李明霞、李明远、郭爱荚、单书业、王彦欣、张明安、杨桂荣对被告张勇上述应付款项在100万元范围内负连带清偿责任。其责任承担后,有权向被告张勇追偿。案件受理费9074元,减半收取453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9537元,由被告张勇、兰淑荚、臧庆星、李明霞、李明远、郭爱荚、单书业、王彦欣、张明安、杨桂荣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04-24
发布时间
2020-07-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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