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183********48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184民初12557号
案号
(2020)豫0184执20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郑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洁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借款本金6,498.10元,利息3,599.9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03.9元,共计10,501.95元,并支付2019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以6,498.10元为基数,按《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和限额计至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计32元,由被告张洁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6-04
发布时间
2020-07-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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