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高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225********0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23民督21号
案号
(2020)辽0123执3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康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高鹏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康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关屯信用社借款本金29,547.25元及利息(以19,547.25元为本金,月利率为14.7‰,从1996年10月7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扣除偿还利息8614.01元;以10,000元为本金,月利率为14.1‰,从1997年9月8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申请费346元,由被申请人高鹏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2-24
发布时间
2020-07-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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