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024********5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024民初1649号 |
案号 |
(2020)豫1024执5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新功、李鹏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贾宁红借款本金288000元;二、驳回原告贾宁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贾宁红负担180元,由被告李新功、李鹏负担562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30 |
发布时间 |
2020-07-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