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024********55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1024民初1649号
案号
(2020)豫1024执5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鄢陵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新功、李鹏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贾宁红借款本金288000元;二、驳回原告贾宁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贾宁红负担180元,由被告李新功、李鹏负担562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3-30
发布时间
2020-07-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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