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嘉祥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98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108民初1227号 |
案号 |
(2020)桂0108执10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广西嘉祥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埌东支行借款本金3286672.32元;二、广西嘉祥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埌东支行借款利息、逾期罚息、复利(计算方法:至2019年2月22日,借款利息、罚息、复利共计870737.48元,以后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埌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义务人不履行,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36363元、公告费260元,两项合计39385元,由广西嘉祥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判决如下:一、广西嘉祥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埌东支行借款本金3286672.32元;二、广西嘉祥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埌东支行借款利息、逾期罚息、复利(计算方法:至2019年2月22日,借款利息、罚息、复利共计870737.48元,以后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埌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义务人不履行,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36363元、公告费260元,两项合计39385元,由广西嘉祥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判决如下:一、广西嘉祥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埌东支行借款本金3286672.32元;二、广西嘉祥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埌东支行借款利息、逾期罚息、复利(计算方法:至2019年2月22日,借款利息、罚息、复利共计870737.48元,以后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埌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义务人不履行,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36363元、公告费260元,两项合计39385元,由广西嘉祥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时间 |
2020-07-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周华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南宁市良庆区银海大道与玉洞大道交界处钢材市场中A栋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