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史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02********00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184民初5687号 |
案号 |
(2020)豫0184执14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郑州三念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支行借款本金1479.725455万元及利息、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付);二、如被告郑州三念食品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支行有权以被告郑州市百智商务有限公司位于新郑市人民东路南侧的土地使用权[新土国用(2005)第290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李政威、韩笑宇、史俊、王书兰、韩卫民对被告郑州三念食品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李政威、韩笑宇、史俊、王书兰、韩卫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三念食品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 933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17 493元,由被告郑州三念食品有限公司、郑州市百智商务有限公司、李政威、韩笑宇、史俊、王书兰、韩卫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27 |
发布时间 |
2020-07-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