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凤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521********8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581民初3736号
案号
(2020)豫0581执6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阳市鼎鑫工务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村信用社借款本金7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其中截止至2019年4月10日利息为154342.92元,2019年4月11日至还清之日止,按借款利率10.2‰加收50%计付利息);二、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村信用社可对被告安阳市鼎鑫工务器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抵押物(具体详见抵押物清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杨凤林、杨茹、王棉霄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43元,减半收取6171.5元,由被告安阳市鼎鑫工务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杨凤林、杨茹、王棉霄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3-02
发布时间
2020-07-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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