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婷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304********26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3民初13187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34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与被告张婷婷2009年9月2日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二、被告张婷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贷款本金366887.14元。三、被告张婷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贷款利息18832.22元,罚息1118.94元(上述利息、罚息截止至2017年8月9日;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贷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四、如被告张婷婷逾期履行本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对被告张婷婷抵押的房产(坐落于沈阳市东陵区白塔河三街14-2号132,建筑面积143.1平方米)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0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婷婷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4-10
发布时间
2020-07-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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