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322********07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0102民初1738号
案号
(2020)鲁0102执18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李功全、原告李明、原告李辉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二、被告徐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李功全、原告李明、原告李辉丧葬费37562.5元。三、被告徐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李功全、原告李明、原告李辉办理丧葬人员误工费2167.07元四、被告徐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李功全、原告李明、原告李辉死亡赔偿金40270.43元。以上判决一至四项,由被告沈阳济奥配送服务有限公司、被告王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被告徐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功全、原告李明、原告李辉医疗费84862.73元。六、被告徐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功全、原告李明、原告李辉住院伙食补助费8540元。七、被告徐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功全、原告李明、原告李辉营养费3150元。八、被告徐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功全、原告李明、原告李辉死亡赔偿金22642.3元九、被告徐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功全、原告李明、原告李辉护理费14093.14元。十、被告徐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功全、原告李明、原告李辉交通费200元。十ー、被告徐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功全、原告李明、原告李辉残疾辅助器具费1666.69元十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李功全、原告李明、原告李辉死亡赔偿金83812.06元。十三、被告沈阳济奧配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功全、原告李明、原告李辉医疗费339450.93元。十四、被告沈阳济奥配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功全、原告李明、原告李辉住院伙食补助费34160元十五、被告沈阳济奥配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功全、原告李明、原告李辉营养费12600元。十六、被告沈阳济奥配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功全,原告李明、原告李辉死亡赔偿金90569.21元十七、被告沈阳济奥配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功全、原告李明、原告李辉护理费56372.57元。十八、被告沈阳济奥配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功全、原告李明、原告李辉交通费800元十九、被告沈阳济奥配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功全、原告李明、原告李辉残疾辅助器具费66678元。以上判决十三至十九项,由被告王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十、驳回原告李功全、原告李明、原告李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李功全、原告李明、原告李辉负担1283元,由被告王强、被告徐良、被告沈阳济奥配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217元;申请费1020元,由原告李功全、原告李明、原告李辉负担170元,由被告王强、被告徐良、被告沈阳济奥配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850元;鉴定费3640元,由被告王强、被告徐良、被告沈阳济奥配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05-07
发布时间
2020-07-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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