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罗同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426********0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黔0525民初3387号
案号
(2019)黔0525执2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纳雍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贵州同祥实业有限公司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贵州高塑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金、利息、保证金、诉讼费共计325979.69元,并支付以325979.6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655%从2018年8月31日起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计算的利息;被告罗同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19-02-11
发布时间
2019-05-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黔0525执233号
立案日期
2019-02-11
执行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325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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