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781********42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104民初7785号 |
案号 |
(2020)川0104执28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请求事项: 一、请求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按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4民初7785号《民事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1、被告李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35015.98元,并支付期内利息6588.08元(自2018年5月8日起至2019年5月20日止);2、被告李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罚息(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35015.9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3、案件受理费840元,由被执行人李强承担。二、本案评估、拍卖、执行费等全部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三、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经过审理,于2019年9月24日出具了(2019)川0104民初778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至今,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给付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如前所请,并由被执行人承担全部评估、拍卖等执行费用。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时间 |
2020-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