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大长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826********22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727民初5137号
案号
(2020)豫1727执7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汝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闫志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胡大长、罗威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被告胡大长、罗威威履行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闫志强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三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4-22
发布时间
2020-07-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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