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大长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826********22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727民初5137号 |
案号 |
(2020)豫1727执7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汝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闫志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胡大长、罗威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被告胡大长、罗威威履行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闫志强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三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汝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22 |
发布时间 |
2020-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