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华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228********06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202民初2014号 |
案号 |
(2020)粤1202执恢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与三被告确认胡华君、梁达玲、广东绿韵园林实业有限公司需要向原告梁健新偿还借款本金330000元;二、就本协议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原被告约定以下还款方式:1、自2019年6月30日开始,三被告胡华君、梁达玲、广东绿韵园林实业有限公司每月30日前向原告梁健新偿还借款本金不少于30000元,并于2020年4月30日前把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全部清偿给原告梁健新;2、梁健新指定收款账户如下:户名:梁健新,账号:6217887000000154262,开户行:中国银行肇庆西江北路支行。三、如胡华君、梁达玲、广东绿韵园林实业有限公司按时足额偿还上述借款本金330000元,则本案纠纷了结。四、若被告胡华君、梁达玲、广东绿韵园林实业有限公司任何一期不能按时足额还款,则三被告需要支付以实际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9年6月20日起计算至清偿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同时原告有权就三被告就余下全部欠款本息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本案受理费3152元及律师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但若被告胡华君、梁达玲、广东绿韵园林实业有限公司存在本协议第四条任何一期不能按时足额还款的情形,则原告有权就本案受理费及律师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2-26 |
发布时间 |
2020-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