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洪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924********39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1321民初1648号 |
案号 |
(2018)豫1321执3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召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南召县回龙生态实业有限公司、李洪敏、杨喜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熊金凤借款本金30万元,并自2015年7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到款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782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召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03-01 |
发布时间 |
2018-07-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