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302********0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305民初273号 |
案号 |
(2020)豫03执1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涧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洛阳华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二、被告洛阳华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路支行偿还借款利息,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098%自2015年5月14日计算至2016年5月13日(扣除已还利息11.89元);三、被告洛阳华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路支行偿还借款罚息,该罚息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147%自2016年5月14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四、被告洛阳宜华滚动体有限公司、洛阳金牡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华、徐青兰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793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2935元,由被告洛阳华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洛阳宜华滚动体有限公司、洛阳金牡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华、徐青兰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26 |
发布时间 |
2020-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