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志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621********2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603民初193号 |
案号 |
(2020)豫0603执1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志刚、李改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二、被告常志刚、李改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2日起按月息13.35‰计算直至本清息止);三、被告李有平、李卫严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常志刚、李改兰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7820元由被告常志刚、李改兰、李有平、李卫严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17 |
发布时间 |
2020-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