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向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426********0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1025民初1514号
案号
(2020)豫1025执3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襄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襄城县皓天碳化硅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支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500250元、罚息356428.13元、复利35660.63元,以上共计5892338.76元。自2018年5月17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和复利的计算标准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2.被告襄城县隆博建材有限公司、河南晶格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许昌皓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高杰、楚剑、李莉、季永辉、楚云皓、赵荣、张朝迎、李丽芳、刘向前、马斐、李姣、刘金岭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案件受理费53046元,由以上被告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4-14
发布时间
2020-07-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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