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焦喜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801********08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122民初5295号
案号
(2019)豫0122执7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焦喜国、王五妮同意于2018年12月15日前偿还原告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庵支行借款5064230.2元及利息(其中以434230.20元为基数的利息,自2018年9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利率按月利率7.2‰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0.8‰计收罚息;以4630000元为基数的利息,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2020年3月14日止,利率按月利率7.2‰计算,自2020年3月15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0.8‰计收罚息);二、被告郑州景江实业有限公司以其坐落于中牟县东风路街道办事处盛园路3号4#楼、不动产权证书号为豫(2017)中牟县不动产权第0001103号的房产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庵支行对该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案件受理费47492元,减半收取23746元,由被告焦喜国、王五妮、郑州景江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9-01-26
发布时间
2019-0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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