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卢井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02********30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783民初4087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7)鲁0783执4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淮安市国贸纸张有限公司向原告山东晨鸣纸业销售有限公司支付纸张款3233632.63元,并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968697.69元从2014年12月1日起计算;2264925.94元从2015年7月14日起计算,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二、被告卢井洲、韩芳芳、朱益淮、刘海啸、蔡国森、吴兰英、池高楼、陈国清、李树兵、付瑜、朱建、马进、邹涛、杨洪军、钱江堂、卢道华、周浩文、张向阳、周连兵、杨鲜对上述欠款在125000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淮安市开拓广告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淮安市国贸纸张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被告淮安市开拓广告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型号为0A-4B2FR-1000、序列号为817977的东芝1000八色全商业轮转胶印机一台)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淮安市国贸纸张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6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7669 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5-08 |
发布时间 |
2017-08-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