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222********0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14民初17133号
案号
(2020)辽0114执34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请求法院依法执行(2019)辽0114民初17133号民事判决,责令第一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65万元及2018年10月至2019年7月19日利息7.8467万元、逾期利息、违约金(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借款本金6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7月20日起计算值实际支付之日止);责令第二被执行人在第一被执行人不能偿还的范围内优先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责令第三、第四、第六至第九被执行人在第一被执行人不能偿还的范围内承担一般保证责任。2、请求法院依法执行(2019)辽0114民初17133号民事判决,责令第三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51万元及2019年1月至7月19日利息10.5万元、逾期利息、违约金(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借款本金151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7月20日其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第四被执行人在第三被执行人不能偿还的范围内优先承担一半保证责任,并先于执行抵押于第五被执行人名下的发动机号为150317219477豪沃牌中半挂牵引车和发动机号为dc13102l016873624斯堪尼亚重型半挂牵引车;责令第一、第二、第六至第九被执行人在第三被执行人不能偿还的范围内承担一般保证责任3、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49795元由被告沈阳沧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0954.9元。沈阳鑫龙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3942.6元,沈阳市路路鑫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7428.25元,沈阳市鑫盛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7469.2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7-28
发布时间
2020-07-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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