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402********17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103民初7813号 |
案号 |
(2020)辽0103执38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卡号为5201088001998013信用卡欠款本金65 844.43元;二、被告赵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卡号为5201088001998013信用卡欠款本金65 844.43元的利息(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及手续费4 066元;三、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28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预付),由被告赵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4-21 |
发布时间 |
2020-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