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402********17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3民初7813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38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卡号为5201088001998013信用卡欠款本金65 844.43元;二、被告赵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卡号为5201088001998013信用卡欠款本金65 844.43元的利息(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及手续费4 066元;三、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28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预付),由被告赵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4-21
发布时间
2020-07-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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