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齐平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323********04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323民初2101号 |
案号 |
(2020)鲁0323执6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沂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院认为:富源果蔬与沂源宝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及安信担保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安信担保与富源果蔬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安信担保与山川果蔬、金泰源农业、齐宏伟、齐平山、唐传兰、于永玲、齐美玲、张怀领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富源果蔬借款到期后未能向沂源宝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致使安信担保代替富源果蔬向沂源宝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偿付借款本金,根据委托担保合同的约定,安信担保请求富源果蔬支付代偿款及自代偿之日按日万分之五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安信担保请求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符合双方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山川果蔬、金泰源农业、齐宏伟、齐平山、唐传兰、于永玲、齐美玲、张怀领作为连带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为富源果蔬在安信担保处形成的该笔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富源果蔬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沂源县富源果蔬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淄博安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00万元。二、被告沂源县富源果蔬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淄博安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三、被告沂源县富源果蔬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淄博安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000元。四、被告山东山川果蔬食品有限公司、沂源金泰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齐宏伟、齐平山、唐传兰、于永玲、齐美玲、张怀领对上述第一、二、三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沂源县富源果蔬有限公司追偿。上述支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4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沂源县富源果蔬有限公司、山东山川果蔬食品有限公司、沂源金泰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齐宏伟、齐平山、唐传兰、于永玲、齐美玲、张怀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沂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4-03 |
发布时间 |
2020-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