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02********1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981民初2037号 |
案号 |
(2017)闽0981执2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安市亘丰电机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348661.04元并支付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二、被告杨碧玉、郑虹、连玲玲、李强、河南鑫企实业有限公司、陈二伟、洪跃宾、陈旭芳、阮德清、福安市荣丰商贸有限公司、福建悦毅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杨碧玉、郑虹、连玲玲、李强、河南鑫企实业有限公司、陈二伟、洪跃宾、陈旭芳、阮德清、福安市荣丰商贸有限公司、福建悦毅工贸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安市亘丰电机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7-01-18 |
发布时间 |
2017-06-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