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范伟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125********34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104民初3095号
案号
(2017)粤0104执300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王婉雯向原告广州珠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6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和违约金分笔计算:以22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7月11日起至2015年8月10日止按月利率1.3%计算,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4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2015年9月8日止按月利率1.3%计算,自2015年9月9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26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3月12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自2016年3月13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广州市磊文贸易有限公司、李月梅、郑伟强、对被告王婉雯的上述债务在260万元最高余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王婉雯追偿。三、被告颜志强、温伟嫦对被告王婉雯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王婉雯追偿。四、被告王婉雯不履行上述债务的,原告广州珠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从依法处分抵押物郑伟雄名下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城西路怡居新村4幢704房房产、范伟东名下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南北商贸城宏发南路9号a703房房产、周爱韵名下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南北商贸城宏发南路9号1栋802房房产、杨兰英名下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南北商贸城宏发南路9号a701房房产、范国良名下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南北商贸城宏发南路9号a804房房产所得价款在260万元最高余额内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广州珠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262.6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珠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202.60元,由被告王婉雯、广州市磊文贸易有限公司、李月梅、郑伟强、郑伟雄、范国良、杨兰英、周爱韵、范伟东、颜志强、温伟嫦负担3306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7-05-24
发布时间
2020-07-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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