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111********48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市民初字第723号
案号
(2016)鲁0103执5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双力辰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济南市市中区鲁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994953.5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994953.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山东双力辰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济南市市中区鲁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律师代理费)44204元。三、被告济南鸿诚科贸有限公司、山东飞天广告有限公司、卢梅、吴红刚、徐涛、杨峰、来琛、宋强、王明磊、江延芬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济南市市中区鲁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1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双力辰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济南鸿诚科贸有限公司、山东飞天广告有限公司、卢梅、吴红刚、徐涛、杨峰、来琛、宋强、王明磊、江延芬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6-03-29
发布时间
2016-06-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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