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景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221********52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109号 |
案号 |
(2020)豫0183执恢5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慧超、林景红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鲁忠良借款470 000元,并从2014年2月1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欠款额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鲁忠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 000元,由被告李慧超、林景红承担,原告预交的受理费不再退回,待被告付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26 |
发布时间 |
2020-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