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连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724********50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724民初1963号 |
案号 |
(2020)豫0724执3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获嘉县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菊梅、范庆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河南获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万元及相应利息(暂算至2018年7月28日的借款利息为1386元,之后利息以借款本金15 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4.85‰计算支付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二、被告陈胜利、宋光军、冯彩英、宋连胜对被告张菊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胜利、宋光军、冯彩英、宋连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菊梅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7元,减半收取1664元,由被告张菊梅、范庆玉负担,被告陈胜利、宋光军、冯彩英、宋连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获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19 |
发布时间 |
2020-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