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蔡红成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52301********03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新23民终355号
案号
(2020)新2301执6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上诉人蔡红成于2019年4月30日前向被上诉人新市区安宁渠镇木林森保温材料厂的经营者张亚杰支付货款50000元;上诉人蔡红成于2019年7月15日前向被上诉人新市区安宁渠镇木林森保温材料厂的经营者张亚杰支付货款100000元;二、若上诉人蔡红成未按上述任一期足额支付款项,则上诉人蔡红成须支付被上诉人新市区安宁渠镇木林森保温材料厂的经营者张亚杰支付货款241271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1171.53元;三、一审案件受理费2618元由被上诉人新市区安宁渠镇木林森保温材料厂的经营者张亚杰、穆彦民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236.64元,减半收取2618.32元,由上诉人蔡红成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0-04-11
发布时间
2020-07-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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