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武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423********0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422民初20号 |
案号 |
(2020)桂0422执5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藤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梁武华返还借款本金1485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月1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率1.5%计算)给原告覃德清;二、由被告梁武华给付尚欠借款利息10952元给原告覃德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义务人逾期不履行,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349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梁武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时间 |
2020-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