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聂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222********45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184民初11266号
案号
(2020)豫0184执10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郑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聂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借款167 673.43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19年7月2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 二、如被告聂帅逾期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有权就聂帅抵押的位于新郑市人民路东段渔夫子路东侧易居时代1号楼1单元311的房产,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53元,减半收取1,827元,由被告聂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4-02
发布时间
2020-07-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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