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豆卫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725********57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183民初3282号 |
案号 |
(2019)豫0183执28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河南创之美商贸有限公司共欠原告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 000 000元,利罚息 698 197.5元(暂计至2019年5月10日,以后利罚息按照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河南创之美商贸有限公司定于2019年5月20日前向原告偿还利罚息 698 197.5元及按借款本金7 000 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1日起至2019年5月20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罚息;于2019年6月1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 000 000元及按实际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5月21日起至该笔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罚息。若被告河南创之美商贸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时偿还,原告有权就所有未还款项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二、被告豆卫峰、刘园、贾建党、李飞杰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拍卖、变卖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豫(2017)郑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57732号】项下的抵押财产,并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本案受理费63 557元,减半收取为31 779元,保全费5 000元,两项共计36 779元,由被告河南创之美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费用不再退还,由被告河南创之美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前将其所承担的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直接支付给原告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6-20 |
发布时间 |
2019-08-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豫0183执2890号 |
立案日期 |
2019-06-20 |
执行法院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759819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