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全慧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104********10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0108民初3028号
案号
(2020)桂0108执3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南宁保利美圣诞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向东莞市英杰灯饰礼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11114.2元;二、南宁保利美圣诞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向东莞市英杰灯饰礼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利息(利息计算:以所欠货款411114.2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至实际付清之日);三、全慧容、滕俪华在继承滕武超遗产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判决判定的南宁保利美圣诞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东莞市英杰灯饰礼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37元,财产保全费2699元,由南宁保利美圣诞工艺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判决如下: 南宁保利美圣诞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向东莞市英杰灯饰礼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11114.2元;南宁保利美圣诞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向东莞市英杰灯饰礼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利息(利息计算:以所欠货款411114.2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至实际付清之日);全慧容、滕俪华在继承滕武超遗产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判决判定的南宁保利美圣诞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东莞市英杰灯饰礼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37元,财产保全费2699元,由南宁保利美圣诞工艺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4-01
发布时间
2020-07-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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