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仲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105********15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03200号
案号
(2016)粤0104执19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俊锋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格格返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以60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1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付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二、被告陈杰、郭仲明、广州慧和广告有限公司对被告李俊锋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被告陈杰、郭仲明、广州慧和广告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李俊锋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800元、公告费1000元合共1080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李俊锋负担,被告陈杰、郭仲明、广州慧和广告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杰、郭仲明、广州慧和广告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李俊锋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6-03-14
发布时间
2017-03-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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