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建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302********08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民初653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辽01执5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执行人朝阳重机铸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编号沈阳分行2017年企贷字第22-45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8,500,0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4羽绒1日,欠利息1,862,836.93元、罚息1,443,406.23元、复利94,334.92元,合计31,900,578.10元;自2019年4月2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按照编号沈阳分行2017年企贷字第22-45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收利息、罚息、复利);二、被执行人朝阳重机铸钢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时,申请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有权就被执行人朝阳重机铸钢有限公司出质的质押财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证明编号04030514000483719473项下的应收账款),在《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合同编号为沈阳分行2017年企高质字第22-431-1号)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执行人朝阳重机铸钢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时,申请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有权就被申请人朝阳市重型机械制造厂提供的抵押物(朝阳市龙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编号21130320180011《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机器设备)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沈阳分行2017年企高抵字第22-431-1号)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执行人朝阳市重型机械制造厂、朝阳重机集团有限公司、朱建伟、杨明、滕青青、王淑杰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申请人朝阳重机铸钢有限公司给付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的保证人,就其实际清偿部分有权向朝阳重机铸钢有限公司追偿;五、被执行人朝阳重型机械厂就本判决第四项确定的债务不能到期清偿的,被申请人杨彪、朱文彦、杨光、杨德丰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六、被执行人杨彪、朱文彦、杨光、杨明、杨德丰、杨小南分别就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支付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的20%的违约金(其中杨明承担本判决第四项连带保证责任的利息及本项违约金,合计金额应以拖欠本金的年利率24%计算为限,杨彪、朱文彦、杨光、杨德丰承担本判决第五项无限连带责任的利息及本项违约金,合计金额应以拖欠本金的年利率24%计算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1,30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朝阳重机铸钢有限公司、朝阳市重型机械制造厂、朝阳重机集团有限公司、朱建伟、杨明、滕青青、王淑杰、杨彪、朱文彦、杨光、杨德丰、杨小南共同承担。合计32106881.1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4-02
发布时间
2020-07-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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