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224********1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191民初4765号 |
案号 |
(2020)辽0191执10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强、刘小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沈阳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89,713元;二、被告李强、刘小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沈阳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欠付货款189,713元的违约金(自2017年5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3倍标准计算。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8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李强、刘小辉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时间 |
2020-07-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