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廖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922********18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0191民初17799号
案号
(2019)川0191执50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成都众成鑫辉商贸有限公司、廖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借款本金1883254.08元并支付罚息(以借款本金1883254.08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2日起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至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278元,由被告成都众成鑫辉商贸有限公司、廖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19-06-18
发布时间
2019-07-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川0191执5059号
立案日期
2019-06-18
执行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1905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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