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202********18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民终372号
案号
(2017)鲁02执4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于学娟、郑茂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席丽敏借款欠款本金1200万元,并按24%/年利率支付利息,自2013年10月13日始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被告江华、被告青岛德鸿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被告青岛爱都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唐维青、被告李宏途、被告武威宝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被告于君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900万元本金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驳回原告对被告青岛新经济广告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于学娟、郑茂峰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于学娟、郑茂峰负担,被告被告江华、被告青岛德鸿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被告青岛爱都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唐维青、被告李宏途、被告武威宝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于君对上述诉讼费用承担连带责任。鉴定费用44600元由原告席丽敏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93800元,由席丽敏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7-08-28
发布时间
2017-10-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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