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102********0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122民初1320号
案号
(2019)豫0122执恢6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郑州市黄振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万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16年4月7日的利息为356 931.50元;自2016年4月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0.386730‰乘以1.5计算);    二、被告郑州市黄振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律师费67 324元。    三、被告黄继东、李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 373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80元,由被告郑州市黄振商贸有限公司、黄继东、李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9-06-14
发布时间
2019-07-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豫0122执恢607号
立案日期
2019-06-14
执行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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