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钟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12********24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02民初11801号
案号
(2020)辽0102执44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禹静、吴延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借款本金115,481.04元,利息、罚息、复息合计15,954.72元(以上本金及利息、罚息、复息计算截止2018年7月27日),并自2018年7月28日起按《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逾期利息至本判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李明旭、钟伟对被告禹静、吴延刚在《保证担保借款合同》项下所欠原告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禹静、吴延刚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9元、减半收取1,464.5元,由被告禹静、吴延刚、李明旭、钟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7-01
发布时间
2020-07-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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